處分快訊 2026/04/22
罰鍰 NT$ 100,000
個人引進外國直銷未報備 王君遭公平會處 10 萬元罰鍰
公平會於 2026 年 4 月 22 日決議,民眾王君於民國 113 年 7 月加入美商瑞丰股份有限公司(Retra Global, Inc.)香港會員,透過電話招募臺灣民眾加入下線組織未事先報備,依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》第 6 條第 1 項處以 10 萬元罰鍰。本案為近年罕見的「**個人引進外國直銷組織**」處分案。
受處分事業
美商瑞丰股份有限公司(Retra Global, Inc.)
處分字號
公處字 115 年度(第 1799 次會議)
處分日期
2026/04/22
罰鍰金額
NT$ 100,000
本案件段落目錄(7 段)
案件摘要
依行政院公告(115 年 4 月 22 日),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 1799 次委員會議決議,民眾王君因「引進並實施外國多層次傳銷計畫但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」,依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,處以新臺幣 10 萬元罰鍰。
違法事實
- 王君於民國 113 年 7 月加入美商瑞丰股份有限公司(Retra Global, Inc.)之香港會員
- 透過電話招募臺灣民眾加入其下線組織
- 收取直接推薦獎金及多層級教學輔導獎金
Retra Global 之獎金結構: 依公平會調查,該公司有 10 個職階:
Star → Bronze → Silver → Gold → Sapphire → Emerald →
Ruby → Diamond → Platinum → Ambassador
獎金項目包括直推獎金與多層級教學輔導獎金,符合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》第 3 條對「多層次傳銷」之定義(即收入來源不僅限於商品銷售,且包含多層級組織獎金)。
引用法條
- 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》第 3 條:多層次傳銷之定義
- 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》第 4 條第 2 項: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認定
- 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》第 6 條第 1 項:在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報備之義務
本案之指標意義
此案值得注意之處在於:
- 個人作為受處分對象:本案受處分者為自然人(王君),而非公司。顯示MLM 法之適用範圍涵蓋個人,非僅限於公司。即使未在台註冊設立公司,僅以個人身份在台招募,仍需履行報備義務
- 跨境直銷之管轄問題:王君以「香港會員」身份招募,但因招募對象為臺灣民眾且在臺灣境內為招募行為,仍受臺灣《MLM 法》規範
- 遠距招募:本案是透過電話招募,與傳統面對面招商會不同。顯示遠距/跨境招募行為同樣需報備
對讀者的提醒
若您曾收到「海外公司」之電話/LINE 招攬,提到「加入海外會員,建立下線組織賺取獎金」之類話術,建議:
- 查證對方是否已向公平會報備:至 公平會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名單 搜尋
- 未報備之事業:依法不得在臺實施多層次傳銷
- 如已加入卻發現未報備:可依《MLM 法》第 20 條於 30 日內無條件退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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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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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本案的常見問題
為什麼「個人」也會被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》處分?
這是本案最重要的指標意義——許多人誤以為《MLM 法》只規範「公司」,但本案受處分者是「自然人」王君,而非公司。依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》第 4 條第 2 項,引進外國多層次傳銷之「個人」也屬於「多層次傳銷事業」之範疇——即使未在台設立公司,僅以個人身份在臺灣境內招募下線,仍需履行報備義務。否則依第 6 條第 1 項違規,個人本身會被處分。
王君沒有在台設立公司也算違法嗎?
是。「跨境直銷」與「個人身份」皆不能規避報備義務。本案王君以「香港會員」身份招募臺灣民眾,雖然他並非 Retra Global 在臺的代理公司,但因:(1)招募對象為臺灣民眾;(2)在臺灣境內為招募行為(透過電話)——故仍受臺灣《MLM 法》規範。屬地原則(在臺灣境內招募)優先於屬人原則(個人國籍/公司註冊地)。
透過電話/LINE 招募也要報備嗎?
是。遠距/跨境招募行為同樣需報備。本案王君是透過「電話」招募下線,與傳統面對面招商會不同,但並未改變其法律性質。任何招募行為,無論是:(1)面對面說明會;(2)電話招募;(3)LINE 群組;(4)Facebook/Instagram 私訊;(5)網路廣告投放——只要在臺灣境內進行,且符合多層次傳銷定義,皆需事先報備。
我收到「海外公司招攬加入會員」之邀請該怎麼辦?
3 步驟自我保護:(1)查證對方/公司是否已向公平會報備——至 公平會傳銷事業報備名單以公司名稱/中英文搜尋;(2)對「香港 / 美國 / 馬來西亞會員」等話術提高警覺——海外總部不必然在臺報備,由臺灣個人引進招募臺灣人,仍屬於違法;(3)如已加入卻發現未報備——依《MLM 法》第 20 條於 30 日內無條件退貨;超過 30 日仍可依第 21 條解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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