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 2026/05/23

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5 分鐘導讀

台灣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》共 7 章 41 條,2014 年制定。本文用 5 分鐘為你導覽法律架構、最常見的 8 條規範與罰則。

本文目錄(17 段)

台灣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》於 2014 年 1 月 29 日制定公布、同年 1 月 31 日起施行。在此之前,多層次傳銷由《公平交易法》第 23 條及相關行政命令規範;2014 年將此分離出來成為獨立專法

最新一次修正於 2024 年 8 月 7 日。法條全文請見:全國法規資料庫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》

本文整理重點,5 分鐘讓你掌握法律架構

法律架構(7 章 41 條)

內容條數
第一章總則(定義、主管機關)1-3
第二章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管理(報備義務)4-9
第三章傳銷商之管理(書面契約等)10-13
第四章多層次傳銷行為之規範(核心義務)14-19
第五章解除契約及退出處理(退費權利)20-25
第六章罰則26-37
第七章附則38-41

主管機關: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

8 條最常見規範

第 3 條:什麼是「多層次傳銷」?

「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,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,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、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。」

關鍵字:「多層級組織」+ 「介紹他人參加」+ 「推廣/銷售」。

只要具備這三個元素,無論名稱為「電商加盟」、「商機分享」、「邊購物邊賺錢」⋯⋯均適用本法

第 6 條:事業必須報備

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,必須檢具相關文件向公平會報備。

未報備就開始營業 = 違法。罰鍰:1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

✅ 查詢:公平會傳銷事業報備名單

第 13 條:必須與傳銷商簽訂書面契約

「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,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,並交付契約正本。」

「LINE 上同意」、「線上點選」、「合約不能帶走」皆違法

第 18 條:收入應以「賣商品」為主

「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、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,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。」

這是區分「合法直銷」與「老鼠會」的關鍵法條。收入主要靠拉人頭 = 違法

第 19 條:6 項禁止行為

事業不得有下列行為:

  1. 以訓練、講習等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
  2. 要求傳銷商繳納顯屬不當之保證金、違約金或其他費用
  3. 促使傳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
  4. 違背傳銷計畫給予特定人優惠待遇
  5. 不當促使傳銷商購買多個推廣組織權利
  6. 其他要求傳銷商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

第 20 條:30 天無條件解約權

「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,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。」

加入直銷的「鑑賞期」,30 天內可全額退費。詳細流程請見直銷退貨權益完整指南

第 21 條:30 天後仍可解約,事業以 9 成買回

簽約超過 30 天仍可隨時終止契約。事業必須以至少原購價 90% 買回商品。

第 32 條:罰則

違反第 6 條第 1 項、第 20 條第 2 項等規定者,可處:

  • 1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
  • 屆期不改正者,按次處 20 萬元以上 1,000 萬元以下罰鍰

情節重大者可命解散、停業或勒令歇業。

法律 vs 老鼠會:怎麼算違法?

單獨違反一條可能是「程序疏失」(如忘記報備),但仍是違法。多條同時違反且結構性依賴「拉人頭」則接近老鼠會:

  • 違反第 3 條精神(不是真實商品行銷而是金錢遊戲)
  • 違反第 6 條(沒報備)
  • 違反第 18 條(收入主要靠介紹人頭)
  • 違反第 19 條(高額入會費、強迫購買庫存)
  • 違反第 20-21 條(不准退費)

結構性違反多條 = 司法上常會以《刑法》或《銀行法》視同詐欺或非法吸金處理

跨法律補充:相關的其他法規

直銷產業除受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》規範外,亦同時受下列法律約束:

  • 《公平交易法》:不實廣告、營業秘密、誇大宣傳
  • 《消費者保護法》:消費者權利、定型化契約規範
  • 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:保健食品的宣稱限制
  • 《藥事法》:禁止宣稱療效
  • 《刑法》第 339 條:詐欺罪
  • 《銀行法》第 29-1 條:非法吸金罪

如何運用這部法律?

若你是消費者/傳銷商

若你是經營者

若你需要檢舉違法行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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