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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題式 FAQ

公平會處分案|常見問題

安永全球、華人新零售、邁宇 MIXX、美國媚麗、樂家、瑞丰王君等公平會處分案之常見問題。

本頁收錄 36 題與此主題相關之問題(總共 297 題中過濾而來)。

#1 品牌 安麗

安麗的 70% 規則是什麼?

「70% 規則」源自美國 1979 年 FTC 與 Amway 案之歷史性判決——FTC 認定 Amway 並非非法金字塔結構,並以三條規則確立合法 MLM 之檢驗標準:(1)70% 規則:傳銷商每月需將購買商品的 70% 以上實際銷售或自用;(2)10 客戶規則:每月需向 10 名以上零售客戶銷售;(3)強制退費:任何傳銷商可退回未銷售商品。此判決成為全球各國判定 MLM 合法性之經典案例,亦影響台灣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》第 18 條「收入應以銷售為主」之精神。
原文來源:安麗 →
#2 品牌 Beachbody / BODi

Beachbody 怎麼從健身公司變成直銷?

Beachbody 於 2007 年啟動 Beachbody Coach 教練計畫(直銷分潤結構)——經銷商被稱為「Beachbody Coach」(後改稱 BODi Partner),同時為健身教練 + 直銷分潤者。這是「居家健身內容 + 直銷」罕見組合的代表案例,與多數直銷品牌的「實體產品」路線有所區隔。教練可透過分享 Shakeology 代餐、運動營養補給品獲取分潤。
原文來源:Beachbody / BODi →
#3 品牌 賀寶芙

2016 年美國 FTC 為什麼罰賀寶芙 2 億美元?

2016 年 7 月,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(FTC)與賀寶芙達成和解:(1)公司支付 USD 2 億;(2)強制要求賀寶芙改變商業模式,必須以「實際零售給最終消費者之業績」為獎金計算基礎,而不能再以「下線採購業績」作為獎金主要依據;(3)必須設立追蹤機制驗證真實零售。和解金額在美國 MLM 處分史上是極高的數字。**此為美國本土事件**,台灣分公司之經營合法性需以公平會公開資料判斷,二者不可直接劃等號。
原文來源:賀寶芙 →
#4 品牌 It Works!

創辦人 Mark Pentecost 怎麼從高中老師變直銷大亨?

Mark Pentecost原為密西根州高中老師 + 籃球教練,妻子 Cindy 為家庭主婦。2001 年 Mark 以密西根住家的二胎抵押借款 USD 30 萬作為啟動資金創立 It Works!,主打 Skinny Wrap 緊膚貼布。2010 年代初期自報達債務清零、全球擴張,總部移至佛羅里達州 Palmetto。2020 年代進入半退休狀態,事業由家族管理。是美式「家庭創業 → 國際品牌」之典範案例之一。
原文來源:It Works! →

NHT Global 為什麼在中國被調查?

2019 年初中國「百日行動」期間,然健環球(中國)日用品有限公司因涉嫌違規傳銷被哈爾濱當局調查。這是中國全面禁止多層次傳銷之背景下對所有 MLM 公司的廣泛性監管行動。此為中國境內事件,與台灣分公司之經營合法性無直接關聯。台灣現況請以公平會公開資料為準。
#6 品牌 如新

為什麼如新在中國曾被處分?

2014 年,中國工商總局調查 Nu Skin 中國子公司涉嫌違反《禁止傳銷條例》(中國全面禁止多層次傳銷),公司接受罰款並調整中國市場做法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(SEC)亦曾調查相關事件之資訊揭露問題。此為中國/美國事件,與台灣分公司之經營合法性無直接關聯。台灣現況請以公平會公開資料為準。
原文來源:如新 →
#7 品牌 完美

完美是中國公司還是馬來西亞公司?

兩者都是——這是一個「馬來西亞華裔回流中國經商」的特殊案例。集團董事長 古潤金(Dato' Sri Gu Runjin)為馬來西亞第三代華裔(獲拿督斯里勳銜),副董事長為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籍華裔。但實際上「完美(中國)日用品有限公司」是於 1994 年在廣東中山成立,主要營運實體在中國。這是少數「馬來西亞華裔資金 + 中國運營」的混合背景直銷集團。
原文來源:完美 →
#8 品牌 力匯

力匯 RIWAY 在台灣是合法的直銷公司嗎?

是。台灣力匯有限公司(統編 53529092)已於公平交易委員會「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名單」完成報備,於 2011 年 8 月 19 日在台灣設立。但需注意:新加坡 Riway 集團(台灣力匯之母集團)於 2021 年 7 月 15 日曾在新加坡法院因違反 Medicines Act 被判罰 SGD 3,000(涉及 Purtier 不實宣稱),此為新加坡境內事件,與台灣分公司之經營合法性無直接關聯。台灣現況請以公平會公開資料為準。
原文來源:力匯 →
#9 品牌 力匯

力匯為什麼從 2023 第 1 名跌到 2024 第 4 名?

依直銷世紀統計,力匯 2023 年在台灣業績達 116 億元,首次超越安麗位居台灣多層次傳銷產業第 1 名。但 2024 年業績下滑至約 90 億元(-22.4%),退至第 4 名(被安麗 123 億、葡眾 104.7 億、八馬 91.5 億超越)。這是 2024 年台灣前 10 大中跌幅最深的品牌。具體原因未由公司公開揭露,業界推測與高單價產品市場成熟、消費者信心、新加坡裁罰新聞影響等因素相關。
原文來源:力匯 →
#10 品牌 力匯

PURTIER 鹿胎盤膠囊真的有用嗎?

本站不對任何產品有效性作評價,但要提醒:(1)PURTIER 為力匯之核心明星產品,由紐西蘭製造;(2)公司宣傳定位為「健康保健品中的勞斯萊斯」高單價產品;(3)2018 年菲律賓 FDA 曾對 Purtier 發出「誤導性、欺騙性、不實宣稱」警告;(4)2019 年新加坡 HSA 警示,2021 年法院判罰其過度健康宣稱;(5)台灣境內保健功效宣稱依《健康食品管理法》規範,需取得衛福部健字號才能宣稱保健效果。購買前建議查證該特定產品是否有衛福部認證。
原文來源:力匯 →
#11 品牌 力匯

為什麼新加坡 HSA 罰過力匯?

依[新加坡 Health Sciences Authority 2019 年公告](https://www.hsa.gov.sg/announcements/news/riway-falseclaims) 與 2021 年法院判決,Riway Singapore 因對 PURTIER 鹿胎盤膠囊作出超出法規範圍的健康宣稱(包括宣稱可預防或治療癌症、糖尿病等)違反《新加坡 Medicines Act》,於 2021 年 7 月 15 日被判罰 SGD 3,000。此為新加坡境內監管事件,台灣力匯為獨立法人。但消費者購買前建議:對任何「鹿胎盤」、「幹細胞」、「抗老」之保健功效宣稱保持高度警覺,並對照衛福部健字號制度查證
原文來源:力匯 →
#12 品牌 仙妮蕾德

陳得福夫婦 1995 年的美國稅務案是什麼?

1995 年,陳氏夫婦遭美國聯邦大陪審團起訴 20 項罪名(共謀、逃漏稅、提交不實公司報稅、走私),涉及數千萬美元稅務與關稅。1997 年雙方與美國司法部達成 plea bargain(認罪協商)——陳得福入獄服刑近一年(最低安全等級監所),其妻陳徐愛蓮居家拘禁 6 個月。**此為美國司法管轄案件**,且為公開法院紀錄。與台灣分公司之經營合法性無直接關聯。
原文來源:仙妮蕾德 →
#13 品牌 Younique

Younique 在台灣合法嗎?

需注意:Younique 在台灣為小規模市場。Younique LLC 之台灣事業(如有實體營運)應依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》報備。買家若在台灣境內被招攬加入 Younique,請務必查證該事業/個人是否已向公平會報備——個人未報備而引進外國 MLM 招募臺灣民眾,依《MLM 法》第 4 條、第 6 條,個人本身會被處分(如 2026 年瑞丰王君案)。
原文來源:Younique →
#14 處分案 安永全球

安永全球被罰 20 萬是怎麼計算的?

本案合計 20 萬元罰鍰實為「2 項違規合計」:(1)未報備變更公司名稱處 5 萬元;(2)未報備變更商品品項處 15 萬元。依第 32 條,違反第 7 條第 1 項可處 10 萬至 500 萬元罰鍰,本案屬於罰鍰下限附近的處分。
原文來源:安永全球 →
#15 處分案 安永全球

「報備」是一次完成就終身有效嗎?

不是。報備是「持續性義務」,不是「一次性動作」。公司在創業初期完成首次報備後,後續任何重要變更(公司名稱、商品品項、獎金制度、地址等)若超過法定期限未報備,依法視同「自始未報備」,仍構成違規。常見變更項目包括:事業名稱(15 日內報備)、商品品項(事先報備)、獎金制度(事先報備)、主要營業地點(15 日內報備)。
原文來源:安永全球 →
#16 處分案 華人新零售

華人新零售為什麼被罰 30 萬?

本案違規屬於「程序性違反」——華人新零售自 2023 年 6 月起經營「癌症篩檢健檢套餐」之 MLM 模式,但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,違反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》第 6 條第 1 項。依第 32 條,違規可處 10 萬至 500 萬元罰鍰,本案處 30 萬元。公平會並未認定健檢套餐本身有問題,而是針對「未先報備就開始經營」之程序瑕疵裁罰
原文來源:華人新零售 →
#17 處分案 華人新零售

我已經買了,可以退費嗎?

可以。依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》第 20 條,傳銷商加入後 30 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並退回未拆封商品;公司應在 30 日內退還貨款(可扣除已使用部分)。本案華人新零售雖未報備就經營,但消費者退費權不因公司違規而失效。退費流程:書面通知公司解約 → 公司應於 30 日內退費 → 如不退費可向公平會或消費者保護處申訴。
原文來源:華人新零售 →
#18 處分案 鳳英顧問有限公司

為什麼鳳英 + 杰雨「接續經營」要各罰 50 萬?

公平會將其視為同一連續行為處分。杰雨自 112 年 7 月至 113 年 4 月 29 日經營 Order Trade 系統;鳳英顧問自 113 年 4 月接手業務——但兩家公司均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。「接手經營」並不會「重新計時」或免除報備義務,新接手公司仍須自行報備。本案 2 家公司各構成獨立違規,依第 6 條第 1 項各處 50 萬,合計 100 萬元
#19 處分案 鳳英顧問有限公司

我加入 Order Trade 系統算違法嗎?

不算違法。違法的是「未報備就經營」之公司,不是消費者或下線會員。如您已加入該系統,建議:(1)依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》第 20 條於 30 日內無條件退費;(2)如已超過 30 日仍可依第 21 條解除契約(但公司可扣除已使用部分及合理管理費);(3)如公司不退費,可向公平會或消費者保護處申訴。不要繼續招募下線——避免成為違規共犯。
#20 處分案 亞芙生物科技

為什麼亞芙 + 火耀 2 家各罰 50 萬?

本案與[鳳英 + 杰雨案](/news/2025-06-fengying-jeyou)結構相似——兩家公司接續經營同一專案。時間軸:(1)2024 年 1 月亞芙開始招募;(2)2024 年 4 月 10 日火耀接手;(3)2025 年 7 月公平會裁罰。「接手經營」並不會繼承前任公司的報備狀態,新公司仍須自行報備,否則同樣構成違法。公平會認定二者各自構成獨立違規,各處 50 萬元,合計 100 萬元
原文來源:亞芙生物科技 →
#21 處分案 邁宇國際

邁宇國際被罰 60 萬,這個金額是怎麼來的?

依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》第 32 條,違反第 6 條第 1 項可處 10 萬至 500 萬元罰鍰。公平會考量本案「招募加盟商已超過 3,000 人」長期、規模化未報備經營,加重情節評價。60 萬元相對於前述同類案件(30 萬至 50 萬)較高,反映規模因素。完成報備後仍可繼續經營,但需確保所有商品、獎金制度皆已涵蓋於申報內容。
原文來源:邁宇國際 →
#22 處分案 邁宇國際

我加入 MIXX 加盟成為下線了,這算違法嗎?

不算違法。違法的是「未報備就經營」的事業,不是個別加盟商。如您已加入 MIXX,建議:(1)依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》第 20 條於 30 日內無條件退費;(2)查詢公司是否已補做報備——至 公平會報備名單以「邁宇國際」搜尋;(3)不要繼續招募下線,避免成為違規共犯;(4)若公司不退費,可向公平會或消費者保護處申訴。
原文來源:邁宇國際 →
#23 處分案 美國媚麗世界

公司已經報備過了,新增獎金為什麼還要報備?

這是普遍誤解。依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》第 7 條第 1 項,已報備之傳銷制度若有任何變更,包含「新增獎金項目」、「調整既有獎金比例」、「變更計算方式」等,皆須事先重新報備。本案媚麗世界新增4 項獎金機制(推薦獎勵、紅利積分 3-5 倍、快速晉升獎勵、輔導對等 13.5%)但未事先報備,構成違規。「現有制度」不是擋箭牌——任何制度層面的變動都需要重新走報備程序。
原文來源:美國媚麗世界 →
#24 處分案 美國媚麗世界

既然只是「新增」獎金,為什麼也要罰錢?

「報備」是讓主管機關事先審查獎金結構是否合理、是否符合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》之機制。新增獎金可能:(1)變更收益分配比例,影響老下線權益;(2)可能違反第 18 條(如新增之獎金主要來自介紹他人加入);(3)可能讓商品市價失衡。本案處 20 萬元,屬於違反第 7 條第 1 項之常見處分區間(10 萬至 500 萬元)。
原文來源:美國媚麗世界 →
#25 處分案 美國媚麗世界

公司違規會影響直銷商領獎金嗎?

可能。風險:(1)公司若被主管機關發現後勒令暫停該機制,傳銷商可能領不到承諾的獎金;(2)若新增機制設計違反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》其他條款(如收入主要來自介紹他人加入),可能涉及刑事吸金責任;(3)已經領到的獎金不會被追回(除非構成刑事不法),但未來相同計算方式之獎金可能被取消。
原文來源:美國媚麗世界 →
#26 處分案 樂家人生國際事業

樂家人生為什麼會被罰 2 次?

本案違規分為「2 個獨立階段」:(1)第一階段:2023 年 12 月推出包含直銷獎金、結算獎金、點數獎金等多項計算方式之獎金制度,未事先依《MLM 法》第 6 條第 1 項報備——處 30 萬元;(2)第二階段:2024 年 1 月完成報備後,仍於招募傳銷商時未簽訂書面契約亦未交付契約正本,違反《MLM 法》第 13 條——處 10 萬元。「報備」與「書面契約」是兩個獨立程序,完成報備並不自動解決契約簽訂義務。

為什麼「個人」也會被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》處分?

這是本案最重要的指標意義——許多人誤以為《MLM 法》只規範「公司」,但本案受處分者是「自然人」王君,而非公司。依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》第 4 條第 2 項,引進外國多層次傳銷之「個人」也屬於「多層次傳銷事業」之範疇——即使未在台設立公司,僅以個人身份在臺灣境內招募下線,仍需履行報備義務。否則依第 6 條第 1 項違規,個人本身會被處分。

公平會最常處分直銷哪一種違法?

最常見是「未事先報備」(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》第 6 條第 1 項),佔本站收錄 8 件中的 7 件(87.5%)。次常見是「未簽參加契約」(§ 13)。罰鍰金額落在 10-100 萬元區間。

一般直銷公司被罰多少?

依本站收錄案例:個人引進外國事業約 NT$ 10 萬;一般公司未報備約 30-50 萬;接續經營兩公司各罰約 100 萬合計。重大案件可罰至 500 萬元上限(依 MLM 法第 33 條)。

「接續經營」是什麼意思?為什麼公平會盯這個?

「接續經營」指 A 公司被處分或停業後,B 公司接手經營同一個業務(產品、會員、獎金結構幾乎相同)。公平會將兩家視為「同一連續違法行為」連續處分。近年案例:亞芙+火耀(2025/7)、鳳英+杰雨(2025/6)皆採此手法被追究。

個人引進國外 MLM 算違法嗎?

是。依 MLM 法第 4 條第 2 項與第 6 條第 1 項,自然人引進並實施外國多層次傳銷組織未事先報備者,**個人本身會被處分**。2026 年瑞丰王君案為近期典型——王君以「香港會員」身份招募臺灣民眾即被罰 10 萬元。

我怎麼查公司有沒有被罰過?

至公平會「裁處決定書查詢系統」(ftc.gov.tw/internet/main/decision/decisionlist.aspx)輸入公司名稱搜尋。所有正式裁罰決定書都會公開。

直銷公司必須向公平會報備嗎?

是。依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》第 6 條第 1 項,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,向主管機關(公平交易委員會)報備,並依法檢具公司基本資料、營業計畫、參加契約、獎金制度等文件。未報備可處 10 萬至 500 萬元罰鍰。

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罰則有多重?

依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》第 32-38 條,依違反條款不同處 10 萬至 500 萬元罰鍰,並得連續處罰。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停止、改正其行為,並得勒令歇業。

上線辦的私人聚會收費,跟公司無關時也受 MLM 法管嗎?

受。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》第 19 條第 2 項明定「傳銷商亦不得」以訓練、講習等名義收取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。實務裁罰中,上線個人被公平會處分的案例存在,公司有時也會被連坐認為「未盡管理責任」。

公平會處分收取不合理課程費的最高罰鍰多少?

依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》第 33 條第 1 項,違反第 19 條者處 10 萬至 500 萬元罰鍰;得連續處罰。歷年公平會處分案例中,因「訓練費/教材費/講習費」相關事由累計罰鍰達 100 萬元以上的案例不在少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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